摘要: 一名18岁多大中国女留学生,被一名业余时装摄影师男子强奸后,透过电邮匿名知会警方,半年后始获警方回覆,从而拘捕该强奸犯,并将之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该男子性侵犯罪名成立。 ...
18岁中国女留学生遭强奸 知会警方半年后始获受理 据明报专讯,一名18岁多大中国女留学生,被一名业余时装摄影师男子强奸后,透过电邮匿名知会警方,半年后始获警方回覆,从而拘捕该强奸犯,并将之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该男子性侵犯罪名成立。 法庭判被告罪名成立 由于案发时受害人知道难逃魔掌,故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而被告人在庭上向法官表示,女方是在自愿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但法官不接纳其理据。法官表示,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事实。 被告透过手机程式接触受害人 案中受害人是一名中国留学生,就读于多伦多大学,她一向有使用“陌陌”的社交网络手机程式。该程式可供在线(online)的用家互相联系。 2012年暑假,一名自称是业余摄影师的男子透过这个手机程式﹐接触当时赋闲在家的女事主﹐并声称可免费替她摄影。女学生看过对方的博客﹐的确上载了很多模特儿照﹐其中一人更是其同学﹐于始开始相信被告的说话。 女事主在庭上供称﹐她平日绝不经手机程式与陌生人联系﹐但由于她对摄影工作十分感兴趣﹐于是与对方联络。对方随后更将自己脸书的连结传给她﹐她在其脸书上看见很多漂亮的模特儿照﹐于是就更对被告深信不疑。 两人于是互换电话﹐并相约于同年7月30日前往男方的柏文单位拍照。被告替女事主拍了两辑相片后﹐二人便一同坐下翻看照片。 此时﹐被告试图向女事主索吻﹐却遭拒绝。被告便说﹐模特儿与摄影师发生性行为是很常见﹐因为可借此加强两者沟通﹐然后被告便继续抚摸女事主﹐但女事主严词斥令对方停手。 男子先是假装顺从﹐其后却出奇不意将女事主推倒上﹐并欲与她发生性行为﹐女事主曾经挣扎﹐但最后意会到对方“事在必行”﹐于是便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男子展示出一个避孕套﹐然后与女事主完成性交。 但女事主事后发现体内留有大量精液﹐十分愤怒﹐更要求男子出示用过的避孕套﹐可是遭对方拒绝。事后﹐男子带女事主到附近的士站截车﹐又建议她于两日后回来取相。女事主则不置可否。 女事主回家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到附近警署地点后﹐再用自己旧电邮帐户﹐以匿名电邮方法﹐向警方叙述自己的经历。 女事主自认天真与无知 女事主在庭上解释﹐她为自己的天真与无知感到尴尬﹐既害怕事件被其他人知道﹐但又觉得有必要将事件公开﹐于是选用了这方法。 女事主发出电邮后数天﹐她每天都查看邮箱﹐但都没收到回音﹐于是她打算就此不了了之。但事隔半年后﹐女事主收到警方电邮﹐解释警方因很久已没查看电邮邮箱﹐才迟迟未有回覆﹐然后又指示女事主应如何报案。 女事主的男友无意中看见警方的电邮﹐细问下﹐始知道事情始末。男友坚持女事主必须向警方报案﹐阻止涉案男子日后继续作案。 案件今年7月开审,正职为资讯科技人的被告(时为33岁)在庭上辩称﹐事发时是女事主动想与他亲热﹐但他以双方各有男女朋友为由拒绝﹐此举令女方十分不满﹐还狠掷杂志泄愤。当日拍摄完毕后﹐他的确送女方下楼﹐并约她两日后回来取相。但那天过后﹐两人便没再见面﹐直至他被捕为止。 被告又自辩称﹐他于2012年时﹐膝盖曾经受伤﹐故根本无法向女事主动用武力。 法官在判词时指出﹐根据各种证据显示﹐被告经常以替女子拍照为由﹐吸引女子主动到其柏文单位﹐当中确可能有女子被其才华吸引。只是当他遇到案中女事主时﹐被告欲与其亲热﹐却被拒绝﹐于是霸王硬上弓。 尽管当时女事主因无力反抗﹐转而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但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想法。 至于被告以130磅的强壮身躯﹐面对只有不足100磅女事主﹐即使有膝患﹐亦足以制服对方。 此外﹐法官亦不认为事件如被告所辩称﹐女事主是求爱不遂﹐在老羞成怒下诬告他。相反﹐女事主最初以匿名方式向警方透露事件﹐当警方没有回应时﹐正打算就此作罢﹐却被男友得悉事件﹐并在他坚持下﹐女事主才亲自向警方报案﹐这显示女事主并非因含恨而作出诬告﹔相反女事主的行为与其他被性侵的女受害人的表现很吻合,因而裁定被告性侵犯罪名成立。 事主要报案最好打911 根据多伦多退休探长苗延建表示﹐每个警区内都设有一个社区回应组﹐负责与区内居民沟通。至于一个警局的电子邮箱由谁负责检阅﹑检阅频繁与否﹐则没有一个既定的机制﹐基本上都是由局长委派或决定。要是负责检阅电子邮箱的警员休假﹐便可能没有其他人接手。 至于案中事主寄出的电子邮件6个月未获警局回覆是否经常发生﹐苗延建则表示这很难一概而论。 受害人不能匿名报案 不过﹐他指出﹐案中事主若在事发后﹐便希望警方处理事件﹐那就不应以匿名方法向警方报案。因为只有市民向警方提供线索或资料时﹐才能使用匿名身分。但报案者本身是事件的受害人则不能以匿名身分向警方联络﹐因为警方必须直接与受害人联系﹐索取更多资料﹐才能跟进案件。 苗延建又称﹐若有紧急事件发生﹐当事人需要警方即时作出反应﹐最好的方法是还是打911﹐其他方法如电邮﹐又或多伦多警方最近推出以互联网报案﹐都未必确保警方能即时采取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