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否协助病人安乐死的问题多年来争论不休﹐加拿大最高法院昨日以禁止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违反加拿大人权宪章以及自由的权利为由﹐最后以9对0的压倒性票数一致通过﹐推翻21年前禁止病人安乐死的决定﹐并给予联邦政府1 ...
最高法院9比0通过容许安乐死 予联邦1年修例 宪法规定病人有权自主生命 据明报专讯,应否协助病人安乐死的问题多年来争论不休﹐加拿大最高法院昨日以禁止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违反加拿大人权宪章以及自由的权利为由﹐最后以9对0的压倒性票数一致通过﹐推翻21年前禁止病人安乐死的决定﹐并给予联邦政府1年时间﹐修改有关法例﹐容许承受病痛煎熬的病人有权主宰自己的生命。 但最高法院订出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时﹐须符合一些特定条件﹐包括﹕本身有能力作决定的病人必须同意终结自己的生命﹔病人患上不治的残疾而导致他(她)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但不能强迫医生为病人进行安乐死。 最高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加拿大刑事法在尝试保护弱势社群时﹐已超越其权力范围﹐同时阻碍了患有不治之症而又承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无法主宰自己如何生存及死亡的决定。这正是违反了人权宪章中第7条﹕那是宪法中的3项基本权利。这3项权利是个人的生存、自由和安全,不能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得以实现。 法官在解读这3种基本权利时﹐认同卑诗省法官的讲法﹐指生命的权利不应只限于生存。 判决书续指﹐病人的尊严与自主﹐对一个患上不治之症而又要承受痛苦的病人来说﹐至为关键。若禁止这些病人要求医生协助安乐死﹐即夺去他们自主自己身体及医疗方法的决定﹐这正违反了自由的意念。让病人承受这些无法承受的痛楚﹐亦有违给予他们保障的原则。 多伦多有两名提倡容许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的知名人士,他们是曾对抗沙士疫潮的传染病学专家洛医生(Dr. Donald Low)和知名华人刑事律师洪秉政。前者生前受尽了癌病之苦离世,后者则自行选择到瑞士安乐死。昨日洛医生的遗孀指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死去的丈夫来说是太迟了。 本国安乐死的争议缘于2名严重患病而无法自理的卑诗省女子Kay Carter及Gloria Taylor,她们已先后过世。其中Carter则是由家人陪同下前往瑞士安乐死,其后卑诗公民自由协会代表两名病人的家人兴讼。协会及两名病者的家属均表示﹐最高法院昨天一致的裁决﹐无论对他们或加拿大人来说﹐是一次重大胜利。 协会的发言人Grace Pastine说﹕「最高法院的裁决意味垂死的病人可以有真正选择。」 最高法院又认为﹐若禁止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反促令一些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宁愿提早结束自己生命﹐而不愿等到自己行动不便时﹐求助无援﹐而要忍受极度痛楚。 用豁免权推翻裁决 联邦恐掀波 最高法院颁令联邦政府12个月内就安乐死立法﹐而今年10月大选﹐有关议题势成为竞选议题。如联邦政府未能在限期内立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仍然有效。其实﹐联邦政府可以运用豁免权﹐推翻高院决定﹐只是这一举动势必引起掀然大波。 早在1993年﹐一名患上肌肉萎缩症的卑诗省女子Sue Rodriguez﹐要求法庭裁定禁止安乐死属于违宪﹐但当时被高院拒绝﹐并裁定「禁止安乐死符合西方民主的规范」。 昨日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指﹐社会及立法是当年的裁决关键﹐这些因素会随时间而演变。案中原讼人的代表律师Joe Arvay提出的论据是﹐社会及法律已有重大转变﹐故促请法官将安乐死非刑事化﹔联邦政府的代表律师Robert Frater则辩驳﹐指法律的原意是保护生命及弱势社群。 目前﹐荷兰?比利时?德国?瑞士?日本等都已容许安乐死。而魁省亦刚立法﹐容许安乐死。 安乐死裁决五要点 1、倡导安乐死人士全胜 最高法院以9比0的比数作出裁决,判定由「法院」所签署,而不是个别法官。法院也判决卑诗公民自由协会可获得诉讼费,该协会代表卑诗省两名重病女子提诉,两女已死亡。 2、有机左右联邦大选 判决令安乐死可能成为10月联邦大选的议题。执政保守党政府反对安乐死,但法院引用宪法第7章驳回政府的论点,但法章允许政府援引宪法的「退出」条款,使其可凌驾于法院判决之上。若保守党选择使用「退出」条款,将令议题成为大选焦点。 3、判决的生效日期延迟12个月 国会有1年时间起草新法律,如未能起草新法,判决就会取代法律,允许医生协助符合相关条件的成人进行安乐死。 4、「有生存权」和「有生存责任」的区别 裁决指现行法律禁止安乐死,违反宪法第7章中有关保护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条文。最高法院诠释第7章的条文时认为,生存权不仅包含「不去死的权利,亦会产生要生存的义务」,会引发同意放弃急救或维持生命治疗的法律争议。 5、法院改变观点立场 最高法院曾于1993年裁定禁止安乐死,但多年来瑞士、德国、日本和多个美国州份已允许绝症患者接受致死药物,而加拿大也裁定批准安乐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