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拿大财政部长莫奈上周宣布新的房产税收政策。新政旨在令海外房产买家出售房屋时,不能如加国公民般享有“自住房免税规定”﹐但新规定同时亦影响过去在房产交易中非恶意逃税的加拿大本地居民。 ...
新辣招后出售自住房屋 本地业主要主动报税局 新税复杂 填写报税表留意4点 据明报专讯,加拿大财政部长莫奈(Bill Morneau)上周宣布新的房产税收政策。新政旨在令海外房产买家出售房屋时,不能如加国公民般享有“自住房免税规定”﹐但新规定同时亦影响过去在房产交易中非恶意逃税的加拿大本地居民。 金融顾问公司WaterStreet Family创办人赛斯尼克(Tim Cestnick)指出﹐新政关于“自住房”(the principal residence)税务规定十分复杂﹐所以在今年年底报税前,若曾出售过房屋的加国公民,报税时要特别注意4点: 一﹑从今年起﹐当市民每次出售“自住房”后﹐都必须向税局报告﹐不管市民是否应该缴税。如市民于今年前出售过“自住房”﹐于年底报税时﹐便须基于报税表格目录3(Schedule 3)提供售房的基本信息﹐包括购买日期﹑买卖过程和房产的基本资料等。 二﹑若市民在今年或以后年份报税中﹐没有报告自住房产的出售情况﹐出售的房产就不能享受PRE。如市民在2016年或以后年份出售自住房产时﹐忘记指定该房产为“自住房”﹐便应通知税局﹐修改当年的报税记录。 税局一般都接受这类要求﹐但可能征收一笔罚金。每迟一个月报告﹐便罚交100元﹐但罚款不会超过8,000元﹐两者以最少金额为准。 三﹑不要改变“自住房”的用途。如果市民将“自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其他商业目的﹐即使市民没有出售“自住房”﹐税局也可能当作该房产已出售﹐税民同样要向税局报告。 四﹑市民应及时记录在住房方面的投资和成本支出﹐保持所有房产支出的收据。这些支出将增加到房产成本调整基数(ACB﹐adjusted cost base of your property)﹐将来出售房产时可以用作抵税﹐帮税民省税。 赛斯尼克说,许多加拿大人不清楚当他们出售自己的房产时﹐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税﹐什么情况下免税。 他指出﹕“许多人认为﹐根据『自住房免税规定』(PRE﹐principal-residence exemption)﹐每次出售自住房产时﹐是不需要缴税﹔而且每年报税时﹐税务官员也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必须报告自住房的出售情况﹐结果许多纳税人过去出售了自住房产﹐既没有报告税局﹐也没有主动缴税。 有时纳税人应缴的税未缴﹐就一直拖欠着加拿大税局(CRA)税款﹐但税局本身亦未必察觉。 赛斯尼克举例﹕“甲某于2000年购买一处市区房产﹐2004年又购买一处度假屋。2010年甲某卖了市区的房产﹐获利后又购买了一处新房产﹔然后﹐在2014年﹐他又卖了度假屋获利。甲某报税时﹐根据PRE规定﹐没有向税局报告他2010年的卖房所得﹐这没有问题。但他也没有报告2014年出售度假屋的情况﹐因为甲某错误认为﹐度假屋属于他的『自住房』﹐所以不需要缴税。” 根据加拿大税局规定﹐甲某有权指定一处他拥有的房产作为“自住房”。既然他没有填写T2091申请表(此表是纳税人用来指定一处房产作为自住房的文字凭证)﹐以及在报税时没有报告他的房产出售情况﹐税局把他在市区购买的拥有多年产权的房产视作“自住房”﹐结果甲某这处房产没有欠税记录。 但甲某的度假屋﹐由于没有被特别指定为“自住房”﹐这样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甲某等于同时拥有两处房产﹕一处是被视作“自住房”的市区房产﹔另一处度假屋则属于投资性房产﹐其售出时是不能适用PRE﹐度假屋售出是的获利部分应该缴纳资本所得税。但在新规定下﹐税局将向税民提供资料﹐确定税民有否欠税。 |